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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来华留学生培养与管理制度

   

一、入学与注册

(一)被我校录取的来华留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按期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从中国其他大学转学者,需持原就读学校留学生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相关证明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战争,疾病,水灾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二)留学生新生应于报到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缴纳本学年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上述费用交齐后,学院为留学生办理居留许可手续。

(三)留学生新生入学后应按规定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四)每学期第一周,在读留学生应当办理本学期注册手续(按学院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留学生须足额缴纳本学期相关费用)。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按旷课论处。

(五)留学生新生报到后须办理学生证。学生证作为留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有效身份证明,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改、涂抹或转借他人。

二、纪律与考勤

(一)留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培养计划并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班级安排的活动。遵守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二)留学生因病请假,须凭学校医院证明或经学校认可的县级或以上医院证明。请事假须附其他有关证明。学习期间不得请假旅行。

(三)留学生请假的审批权限:

1、请病、事假三天以内,学办主任可直接批准;

2、请病、事假一周以内,学办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3、请病、事假一周以上,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召开院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经批准的留学生病、事假条均交学院存查。留学生请假结束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者,按请假规定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五)留学生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如期返校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旷课的留学生要根据旷课时间长短及其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六)请假达到一学期三分之一的留学生,一般应当休学;休学期满后编入下一年级;如本人未申请休学,则作退学处理;留学生缺席学时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的或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习、实验等教学活动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或无故旷课达四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应予重修。迟到与早退达到四次者,均视为一次旷课。

三、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留学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记载,获得60分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课程学分、成绩记入教学管理系统。

(二)中文授课的学历留学生,可以免修大学语文、英语、“两课”和军事理论课等。

(三)留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同意,方可缓考。考试过程中因故不能完成考试者一般不作缓考处理,不能补办缓考手续;留学生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或考试时迟到30分钟以上,均作缺考处理,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并注明“缺考”,必须重修。

(四)留学生如有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考试分数较低者可以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按学院的补考制度,申请补考、重修。

(五)补考成绩按实际补考卷面成绩记载。正考、补考、重修,按最高成绩记分。

(六)留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的,该课程记为零分,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休学与复学

(一)留学生因病不能继续学习,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认为应当休学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休学者,由本人申请,学院审查批准后予以休学。

(二)留学生休学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并离境回国,学院保留其学籍。留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留学生待遇。

(三)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向学院申请复学,提交复学申请书,审查通过后方可缴费注册。因病休学的留学生办理复学手续时,须提交指定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休学期间有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或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学籍。

(四)休学留学生复学时,进入休学前所学专业学习,并根据其休学前修读课程的情况确定复学就读的年级,按复学就读年级的培养方案进行学习。

五、转专业与转学

(一)留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如因特殊原因必须转学、转专业者,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办理相关手续。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在大一学年申请一次转专业。

(二)留学生转专业,根据其学习情况决定是否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或跟同年级学习,但该生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修读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为同名称课程或内容相近课程,所取得的学分有效。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他课程学分可记为选修课学分。

六、退学与延长学习年限

(一)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一学期内请假达到或超过学期时间三分之一且没有申请休学的;

5、超过学院注册期限或无正当理由未注册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对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经学生本人在退学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后,国际教育学院核实批准,由国际教育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若留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并出具退学决定书。

(三)退学后有关事宜的处理:

1、留学生收到退学决定书或者留学生申请退学被批准后15日内,必须办完离校手并离境回国;

2、被诊断为精神病等疾病或者有意外伤残的留学生,须通知其驻华使馆,由留学生家长、派遣单位、在华亲属或在华事务担保人负责领回;

3、退学留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证明需注明学习期限;

4、由本人疾病和意外伤残等客观原因申请退学的留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在一个学期以内的,该学年学费、住宿费以人民币的形式按比例退还;学习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该学年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四)在四年标准学制结束时,未取得结业或毕业资格,又不符合退学条件的本科留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延长期内学费与住宿费,原则上本科留学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不得超过6年。

(五)硕士留学生因所做课题需要,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经导师同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并备案,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延长期内学费与住宿费。原则上硕士留学生学习期限不得超过5年。

(六)非学留学生历生学习期满后如需继续学习,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经学院批准后,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延长期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七、结业与毕业

(一)学历留学生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修满规定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毕业证书,对达到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二)学历留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学习成绩不合格,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凡取得结业证书的本科留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可以按程序申请重修课程、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经考核、答辩合格后,学院审批同意,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凡按规定保留重修课程的结业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三)未通过答辩的硕士研究生,学院为其颁发结业证书。经学校答辩委员会同意,该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二次答辩(二次答辩费用自理)。若答辩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四)非学历留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学院发给总成绩单和结业证书。非学历留学生缺课达到或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能取得结业证书。

(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向其出具证明。

(六)留学生毕业须办理离校手续,凭离校单领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结业证书,并终止留学生身份。毕业留学生应按时离校并离境回国。

(七)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院对留学生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

八、校园秩序

    (一)学院应当维护学院正常秩序,保障留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二)留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及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三)留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非法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传销;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留学生在中国境内不得成立宗教组织,不得进行传教活动;但可在合法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合法宗教活动。

(五)学校提倡并支持留学生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留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六)留学生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应当报请学院批准,并在指定地点与范围内活动。活动不得有反对、攻击其它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七)留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遵守中国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八)留学生必须遵守学院关于留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九、奖励与处分

(一)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留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留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办法,如口头表扬、通报表扬、评选各类优秀留学生、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三)对违反学校校纪校规的留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四)纪律处分分为:(一)警告;(二)留校察看;(三)开除学籍。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留学生,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组织和煽动闹事者;扰乱社会秩序和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偷窃且屡教不改者;卖淫嫖娼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5、代考、替考、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6、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8、违反学校其他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六)受留校查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在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者,可解除其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开除学籍。

(七)留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理按《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八)学院对留学生的处分,必须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九)学院对留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须听取留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十)学院根据学生的违纪程度有权对其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

(十一)学院对留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报抚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学院还将视情况通知其驻华使馆、代表机构、派遣单位或留学生家长。

(十二)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15日内必须办完离校手续并离境回国。

(十三)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费、住宿费等一律不予退还。

十、其他规定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条例,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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